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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咨询公积金未足额缴纳补缴起始时间

    尊敬领导: 本人从1999年开始一直在深圳某公司上班到2025年12月31日,目前已离开公司,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公司上班期间,公司是从2016年12月替本人开始缴纳公积金,缴纳比率按5%,且没有按工资总额足额缴纳。请问:(1)计算的基数工资总额包括哪些组成(2)公司按5%比率缴纳是否在政策范围内(3)本人要求公司补缴未足额缴纳的部分应从那年开始补缴(4)本人离开公司后,追诉权有几年?请给予指导,谢谢! 北京市

    公积金 举报

    提问者:ask6694059294

    发布于11天前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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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6272445334 丨Lv 2
    这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官网的回答:您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缴存基数上限。职工工资的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确定。在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单位只能调整一次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在5%至12%之间确定,取1%的整数倍。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及职工的缴存比例下限均为5%,上限均为12%,一个单位仅能确定一个缴存比例,单位部分的缴存比例和个人部分的缴存比例相同。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区间内自行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10年12月20日起施行,住房公积金是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可通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住房公积金服务-政策法规”查阅。若您所在单位属于上述五类单位但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您可要求单位为您进行补缴。如单位不配合补缴,您可通过“深圳公积金”微信公众号(szzfgjj12329)预约投诉单位少缴未缴业务,携带您本人的身份证明、与被投诉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在被投诉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发放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材料清单预约时可见)到预约的管理部排队取号办理,公积金中心将依法核查处理。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由于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对住房公积金欠缴追溯时限进行明确,在未获得国务院授权的前提下,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无法就设定公积金欠缴追溯期限予以明确。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1 2026-01-26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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