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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9506064764 丨Lv 1
    关于离婚时配偶名下宅基地的分割问题,需结合宅基地的特殊性质进行分析。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仅享有使用权。根据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通常以户为单位分配,离婚时不能直接对宅基地进行物理分割。若宅基地上建有房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可协商分割。实际操作中,常见处理方式有三种:一是由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二是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后分配价款;三是暂时共有房屋,待条件成熟时再行处置。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分割不得改变宅基地使用权的集体属性。对于仅有宅基地使用权而无房屋的情况,因使用权与户籍紧密关联,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方,离婚后原则上不能继续享有使用权。但若对地上附着物存在贡献,可主张相应补偿。建议双方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调解或通过司法途径处理。具体个案还需考虑建房出资、居住需求等实际情况,必要时可咨询专业人士。- AI整理生成 -
    +1 2026-01-09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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