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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是哪些
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是哪些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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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5795814628
发布于1个月前 北京市
共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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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6924212210
丨Lv 1
关于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是哪些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如下:1.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2.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3.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4.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该条规定主要规范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不同情况有不同的审批主体,严格遵循此规定能保障土地利用合法合规,促进土地资源合理有序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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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9308708192
丨Lv 2
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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