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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2
租房合同中是否存在押金退还条款,以及条款如何约定,其法律效力需要相关法律依据来支撑。对于深圳租房合同中可能存在的押金退还条款,我们可以依据《深圳市房屋租赁条例》来分析其法律适用。《深圳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押金,不得无故扣留。” 该条款直接为租房合同中押金退还条款的效力提供了法律基础。如果深圳的租房合同中存在关于押金退还的条款,只要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条款就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中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例如,合同中约定了押金退还的条件(如房屋无损、费用结清)和期限,出租人就应当遵守,否则即违反了上述条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承租人有权要求其按约退还。即使合同中没有详细的押金退还条款,根据上述条例,出租人也有按照约定(若无明确约定则按法定或交易习惯)返还押金的义务,不得无故扣留。因此,无论合同中是否有明确条款,《深圳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三十八条都为承租人要求退还押金提供了法律保障,而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则是对这一法定权利义务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