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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政府收回的规定
闲置土地政府收回的规定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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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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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2801554741
发布于2个月前 北京市
共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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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1606015598
丨Lv 1
1. 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土地闲置满一年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2. 土地闲置满两年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3. 因不可抗力、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为等导致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者应及时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经审核属实的,可延长动工开发期限,不收取土地闲置费,也不收回土地使用权。4. 政府收回闲置土地,应下达收回决定书,并告知土地使用者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5. 被收回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可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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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625452668
丨Lv 2
闲置土地收回是政府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按照相关规定,对于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会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如果闲置时间超过两年,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部门会综合考虑造成闲置的原因。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无法按时开发的,可以申请延长动工期限或调整土地用途。但如果是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处罚措施会比较严格。对于已经收回的闲置土地,政府会重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通过招拍挂等方式重新出让。需要注意的是,闲置土地认定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政府部门会进行实地调查、下达认定通知书,并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机会。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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