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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1年交付的深圳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无明确约定包干制,能算是包干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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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1072173130

    发布于2025-10-0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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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1716134223 丨Lv 1
    2001年交付的深圳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无明确约定包干制,这种情况下可能存在一些潜在的法律风险,需要引起重视。1、费用承担约定不明的风险:如果不能明确认定为包干制,那么对于物业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一些超出常规的费用(如大额公共设施维修费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费用等),就可能因合同未明确约定由谁承担而产生争议。例如,小区电梯因老化需要更换,费用较高,若合同未明确该费用是否包含在物业费内(包干制下通常由物业公司承担或从物业费中支出,除非有专项维修资金约定),物业公司可能会要求业主额外分摊,而业主可能认为已包含在物业费中,双方由此产生纠纷,甚至可能诉诸法庭。2、业主知情权与物业公司财务自主权冲突的风险:包干制下,物业公司一般无需向业主详细公示收支明细(但需公示服务成本等必要信息),而酬金制下业主有权审查物业公司的收支。若合同未明确包干制,业主可能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要求物业公司公开详细的财务收支情况,物业公司则可能以实际是包干制为由拒绝,从而引发关于业主知情权范围的争议。例如,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公司提供近三年的物业费收支明细账,物业公司以是包干制、自负盈亏为由拒绝提供详细账目,双方可能因此产生矛盾,影响小区管理秩序。
    +1 2025-10-0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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