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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内,是从哪一年月开始,强制要求公司为员工足额公积金?

    员工2013年~2014年在广州某公司就职期间,现在才发现公司只在14年开始为员工缴纳公积金,且缴纳基数是按社平5%比例缴纳的,而不是按员工每月工资为基数缴纳公积金的。这种情况下,想问问①广州市,是从哪一年月开始就强制要求公司为员工缴纳足额公积金的呢?②2013-2014年员工就职时期内,公司仅按社平最低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公积金,是否合法合理。③该公司在2013年~2014年期间,算不算“不足额缴纳公积金”?④时隔10年之久,员工还能不能追公司补缴这不足额部分的公积金?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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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7779644242

    发布于2025-08-0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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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7746347899 丨Lv 2
    给你看看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官网的回答:您好!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于2004年12月17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废止。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文件有关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若为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按核定后的缴存基数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再变更。在职期间单位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您可持以下资料,实名向追缴单位注册所在地的执法业务经办网点投诉:(一)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核对后退回);(二)能够明确证明劳动关系且无争议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劳动合同;2.离职证明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3.劳动手册;4.个人就业登记信息;(可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打印。)5.具有认定的劳动关系起止时间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裁决书及送达证明、判决书及生效证明等);(执法单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并要求补充相关证据)(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效证明材料,包括:1.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需包含个人信息,报税单位名称,申报收入额,税款所属时期等信息,可自行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打印);2.银行工资流水(银行柜台打印或上网打印,流水中对应的交易金额应有“工资”字样、资金往来双方名称);3.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凭证(工资单、工资表);4.社保缴费明细单(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自助终端服务系统查询打印);5.具有认定在职期间每月劳动报酬内容的法律文书(调解书、裁决书及送达证明、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上述材料均需视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四)工商登记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目前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窗口实行预约制,追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在“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免登陆预约-执法业务”预约办理,办理网点需选择追缴单位注册地或登记地所在区的办事处或管理部,预约成功后带齐资料按时前往预约网点办理。追缴职工可预约14日内的时间段,部分网点预约人数较多,请注意错峰办理。执法业务经办网点:铁路分中心、番禺办事处、花都办事处、增城办事处、从化办事处、天河管理部、越秀管理部、海珠管理部、白云管理部、荔湾管理部、黄埔管理部、萝岗管理部、南沙管理部。其中,被投诉单位是广东省铁路系统的案件,到广铁分中心反映。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 2025-08-11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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