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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年8月买房,原准备按揭贷款,因特殊原因半年后改成分期付款,请问收楼时间是不是也相应发生变化?

    我的房是一房两证,是申请商业贷款,房产商委托律所说半个月贷款可以下来,2个月后通知我说没通过。了解原因说我有贷款,去银行查说弄错了。此时已到限购。再次递交申请还是不成功,说有三套房(算上了这套)。我很不明白,只好与房产商协商分期,从8月首付到再次签合同,已是2011年4月13日。由于我不懂,收楼日期还是原合同的2011年11月17日。只是交付方式改成了分期付款。而我直到2011年12月26日才交完最后一笔房款。最近收楼才发现,物业费用都是从2010年11月17日算,并且房子出现的装修质量问题,都说已经过了一年的免费维修期。我不明白,为什么这些事情,都是我这个小业主买单?他们承诺交房时保证那些墙壁裂缝一定弄好,而我一年内前后7、8次去,每次提出的问题还是照旧存在,而我为什么不可以拒绝收楼?照理我不是可以向他们提出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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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jyingzi69

    发布于201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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