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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农村集体土地七十年代初,无偿提供给公益服务单位使用的土地,该单位近些年陆续办理了相关土地权属登记是否需要对原集体组织给予土地补偿?

    原农村集体土地七十年代初,无偿提供给公益服务单位使用的土地,该单位近些年陆续办理了相关土地权属登记,确定为国土划拔用地。实施划拔行为的同时,是否需要对原集体组织给予土地补偿? 北京市

    土地权属 集体土地 土地 举报

    提问者:ask4337883194

    发布于2025-05-2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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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7880847520 丨Lv 1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早年无偿提供给公益单位使用的情况,当前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是否需要补偿,需结合土地性质和使用现状综合判断。若该土地仍保持公益用途且未改变使用性质,通常可继续沿用原有安排,但公益单位需确保土地用途符合相关规定。倘若土地用途已发生实质性改变,比如转为经营性用地,则应当与原集体组织协商补偿事宜。土地权属登记本身不直接产生补偿义务,关键在于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过程中,若涉及征收或用途变更,必须依法给予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补偿。补偿标准通常参考土地原用途、区位条件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建议双方根据土地现状协商处理。若原集体组织提出合理诉求,可通过补办手续、协商补偿等方式妥善解决。土地权属登记机关在办理过程中,也会审查土地来源的合法性和当前使用情况,确保不损害集体组织合法权益。
    +1 2025-05-30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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