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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者母亲在安徽合肥原单位宿舍有一套“房改房”(已取得完全产权),该房屋在2013年被征收撤销后咨询者算不算享受过“拆迁安置”?
咨询者母亲在安徽合肥原单位宿舍有一套“房改房”(已取得完全产权),该房屋在2013年被征收,征收协议由其母亲签署(有复印件)。回迁安置房在2018年建成交房,安置流程公证书由其母亲签署(有复印件),增购款由其母亲缴纳(有银行存根复印件),并留存有2018年由当他街道开具的产权人为其母亲的证明(原件)。2020年咨询者父母在合肥某公证处通过“公证更名”程序将回迁房房屋财产权利交给咨询者,由咨询者办理产权申报,征收协议咨询者再次重签,由并登记在咨询者名下。现在咨询者配偶户口辖区有集体土地征收项目,查询”房查”档案显示咨询者名下已经有拆迁安置房,征收部门认为咨询者享受过拆迁安置政策了,本次征收项目咨询者无安置资格。咨询者认为其获得房屋产权是基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赠与、继承或其他法律行为,非政策性分配。 现在咨询者有没有补救的措施,或者父母的“公证更名”能不能撤销?如果能产权变更因“双方协商一致”或“有严重侵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撤销,撤销后咨询者算不算享受过“拆迁安置”?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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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7682843372
发布于2025-03-1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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