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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税务问题

    事发时间:2024-10-18 11:33 事发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道无 具体问题描述:部分媒体报道,个人所得税抵扣中,购置房产贷款的抵扣,只有首次次签订的贷款合同可以用于抵扣。如果换房之后,签订的新贷款合同不能用于抵扣个税,是否为真? 希望相关部门如何处理:希望相关部门明确意见,最好允许居民换房后签订的新购房合同用于抵扣 信息保密:否 公开意向:公开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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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5752098466

    发布于2024-10-1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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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4446804994 丨Lv 2
    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的回复:您好,您反映的求助事项已收悉,经核实,您反映的情况已做好解释工作。我所工作人员于2024年10月21日14时15分联系市民,告知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住房贷款利息扣除范围: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所以市民签订的新贷款合同不能用于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市民表示已知悉暂无其他诉求。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1 2024-10-24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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