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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众江湖
丨Lv 4
您好,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和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简单说:您买房待首付是父母给的,只要能提供当时您父母付款的证据,那么该房产为您个人一方的财产;还有您父母替您还贷款,那么每个月是不是都有存款记录呢,这就是最好的证据,证明该房产还贷跟女方也没有关系,另根据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增值的价值也归您个人所有。因此,如果您能提供相应证据,那么女方是不能分到该房产的权益的。不过如果您双方协议不成,那么进入诉讼程序就会要求举证,虽然法律上您占优势,但是如果举证困难的话我认为还是协议离婚,您适当补偿女方一些为好,毕竟夫妻一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