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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求解】此房产归不归夫妻其中一人的单独财产?

    2009年本人30岁单身还无房,根据国家政策,凡是年龄30岁以上无房的单身男青年可享受国家8万元的经济房补贴,由于本人年龄超过30岁,又单身,也无房,因此本人也享受了此补贴,按理说这是属于我的个人财产吧,但到了2010年认识了一个女朋友,两人觉得还可以就商量结婚,所以打算买房,但我们两人都没什么积蓄,买不起房,所以向我父母借了钱买了套二手房,房价一共是22万,但我只有8万元的国家补贴,所以父母给了我8万元,付了一部分钱,所以一共交了16万,但还剩6万,所以向银行代了6万元款,每月要缴房代1200元,6年还完,其中还要加2万元的代款利息。但是我和我女朋友结婚后一直没能力还房代,都是我父母每月在还,还了3年了,还差3万多才能还完,但是我最近跟我老婆闹矛盾,打算要离婚,老婆说要跟我分房产,可是这房款房代我老婆没出一分钱,都是由我父母出的,而且8万元国家补贴也是在婚前得的,请问一下,我老婆能不能分到部分房产?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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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心曲论坛

    发布于2012-07-3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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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联众江湖 丨Lv 4
    您好,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和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简单说:您买房待首付是父母给的,只要能提供当时您父母付款的证据,那么该房产为您个人一方的财产;还有您父母替您还贷款,那么每个月是不是都有存款记录呢,这就是最好的证据,证明该房产还贷跟女方也没有关系,另根据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增值的价值也归您个人所有。因此,如果您能提供相应证据,那么女方是不能分到该房产的权益的。不过如果您双方协议不成,那么进入诉讼程序就会要求举证,虽然法律上您占优势,但是如果举证困难的话我认为还是协议离婚,您适当补偿女方一些为好,毕竟夫妻一场。
    +1 2012-07-3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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