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房天下问答|1997年,原告张某所在单位为某市中心镇供销社,单位作为职工福利,无偿分给张某一块宅基地建房$https://m.fang.com/ask/ask_51265928.html$https://static.soufunimg.com/common_m/m_public/201511/images/asksharedefault.png
packc/pages/ask/detail/detail?askid=51265928
-
1997年,原告张某所在单位为某市中心镇供销社,单位作为职工福利,无偿分给张某一块宅基地建房
更多
宅基地
举报
提问者:ask7364352821
发布于2023-11-16 北京市
共2个回答
-
-
-
ask8404253592
丨Lv 1
咨询助手提示访客: 以上律师已做出详细的解答,但不同的律师有不同的见解。 你可以针对该问题继续咨询我,以获得更多律师的解答,24小时在线。
-
-
-
ask3672897781
丨Lv 1
房屋由原告建造完成后,原告单位认可、允许其注册房屋所有权,但由于原告单位负责人变动、派遣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手续未能及时完成,结果,原告在1997年8月份将其宅基地出租给被告林某,被告林某随即开始对该房屋进行装修。1997年9月份,原告终于将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完成,原告提出,由于被告未经许可将该房屋作为自己的住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其中3个月拖欠的房租已达2万元。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万元的房屋使用费。本案的判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当事人约定,一方有权使用另一方的财产,但是未经另一方同意而使用的,应当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因此,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万元的房屋使用费。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

关注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