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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464033581 丨Lv 0
    商品房的保修期存在两个不同主体分别向谁承担保修责任的问题。一个是建筑承包商在房屋竣工后交付给开发商后,建筑承包商向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二是开发商向业主交房后,开发商对业主承担的保修责任。对购房人来说,商品房的保修期限是从开发商交房时开始计算。有些开发商以建筑承包商交付给开发商房屋的时间计算保修期是为了逃避自己的保修责任规定的时间,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是在保修期限上“偷工减料”。相关法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根据《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的最低标准如下: (I)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2)屋面防水,保修期为3年。 (3)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透漏,保修期为1年。 (4)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保修期为1年。 (5)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保修期为1年。 (6)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保修期为1年。 (7)管道堵塞,保修期为两个月。 (8)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中任何影响使用功能的损坏,保修期为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9)卫生洁具渗漏、开裂、严重锈蚀,保修期为1年。 (10)灯具、电器开关损坏,保修期为6个月。 (11)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另外,上述保修期限只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购房合同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的设施、设备、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建房[1998]第102号 第五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 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四月四日.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 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参考资料:法律条文,互联网
    +1 2010-07-2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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