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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
本人2013年1月入职广东建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准公司),在2021年10月31日离职。在职期间,从2013年1月至2018年8月建准公司未缴存过本人的广州住房公积金。于2018年9月开始缴存本人广州住房公积金,但缴存基数为2100元,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单位应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根据上述情况,本人想咨询三个问题:1、职工是否可以要求前用人单位(建准公司)补缴公积金。2、若可以补缴,职工需要补缴吗?3、右可以补缴,职工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要求用人单位初级?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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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6537044860
发布于2023-10-23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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