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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求“上海市房屋管理局”释疑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于2021年8月19日发布《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沪房规范【2021】11号),其中第3条第2款规定:“利用小区原始规划设计停车位之外的区域设置停车位的,不得作为固定停车位出租给特定业主、使用人使用。”我个人理解是:对于老小区公共区域设置的停车位,小区所有业主均有资格、有机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止业主停车。 现本人小区有这么一种情况:小区自建成后,一直没有全体居民表决过的停车管理办法,第一届业委会也是2022年才成立的。小区业主自有70辆车,但小区只有公共区域改建的40个停车位,有30辆车停在马路上。物业公司知道无法解决停车的问题,便自行决定只接受40辆车交纳停车交费,拒绝后面30辆车交纳停车费。因此,小区老业主这40辆车持续交纳停车费,由于40个车位正好满足分配,因此老业主这40辆车基本是固定停放的,也就是相当于拥有一个固定的停车位。后面30辆车的业主,对这种做法意见很大。 2023年,第一届业委会想制定停车管理办法,从其他地方抄来了一个模版,其中有一条:“在本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已在物业登记的车辆,在方案通过实施后,参照允许进入本小区长期停放标准落实”,也就是相当于认可这40辆车依然可以在小区长期停放,基本也是固定停放,外面30辆车没有进入小区长期停放的机会。也就是说这40辆车如果不放弃停车的权利,后面30辆车永远没有机会进去小区长期停放。这个草拟的管理办法,不是把某个停车位固定给了一个人,而是把全部的停车位固定给了一群人,排斥了其他人使用的权利。 本人也查询过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之前的一些意见,就是沪房规范【2021】11号出台以前,小区有表决过的停车管理办法,仍然可以使用;但修订或新制度停车管理办法,需要遵守沪房规范【2021】11号。 本人有以下疑问,请“上海市房屋管理局”释疑: 1、物业公司拒接后面30辆车交纳停车费,是否不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小区每个业主都应该有权利停车,有权利交纳停车费? 2、小区一直没有全小区居民表决过的停车办法,是否可以理解为目前无方案可执行?30辆车只是自己没有进来停车而已,一旦这30辆想进来停车,无人可以阻止,有位置便可以停? 3、2023年第一届业委会草拟的停车管理办法,给目前的40辆车依然可以长期停车的特权,是否违反沪房规范【2021】11号第3条第2款的规定?应该删除?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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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1697868416

    发布于2023-09-0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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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yangbo6847 丨Lv 4
    给你看看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在官网的回答: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李**同志: 您反映的信访事项已受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车辆在全体共用部分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关于您反映的物业收缴停车费和小区停车管理制度等问题,您可以通过查询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等了解停车收费、车辆停放管理的相关约定。 另外,2021年10月1日后制定的小区停车管理制度应符合《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要求。您小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本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相关规定制定停车管理制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3年10月7日 编号:网[2023]000220664 姓名:李光耀 联系地址: 邮编:
    +1 2023-10-16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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