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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中乙类先付比例是按就医地的先付比例还是按参保地先付比例?

    我的参保地是深圳,我从深圳备案到重庆进行就医。根据医保局要求,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按“备案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即按就医地的医保目录、支付范围等;按参保地的起付线,支付比例等)的规定执行。请问: 1.我在使用重庆医保目录中乙类的药品或诊疗服务或医疗耗材等,是否需要按医疗费用总额乘以先行自付比例进行先行自付一部分?然后剩余金额再通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支付比例给予支付。 2.如果需要先行自付一部分,那么先行自付比例是按重庆的先行自付比例执行还是按深圳的先行自付比例执行?如果按深圳的先行自付比例执行,那么深圳的先行自付的比例是多少?谢谢! 另问: 1.拿重庆医保目录中乙类来说,上述提到的按就医地的支付范围,是指医疗费用总额还是指在医疗费用总额中先行支付一部分后的剩余金额?上述提到的按参保地的支付比例,是包括先行自付比例和统筹基金按支付比例给予剩余金额支付中的支付比例,还是仅包括后面的一项?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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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733364520

    发布于2023-09-2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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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193604125 丨Lv 2
    给你看看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官网的回答:您好,工作人员致电后告知咨询人:根据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相关待遇政策进行解答,告知信访人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1 2023-10-09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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