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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问题咨询

    《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除划定的摊贩经营场所外,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这个划定的场所如何查询呢?在划定场所内摆摊是否无需申请、无门槛?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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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7461621611

    发布于2023-10-0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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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703002355 丨Lv 1
    这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官网的回答: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结案,案件号:深城管2023字第413595号,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监督处回复:新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监管有序的原则划定摊贩经营场所。除划定的摊贩经营场所外,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同时,《条例》明确规定摊贩经营场所区域的划定标准,由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制定。现各区人民政府正在抓紧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后续,可向区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咨询。感谢您对城管工作的支持!
    +1 2023-10-07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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