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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sk9225892998 丨Lv 1
    至高人民法院:本人XXX,提出本案上诉,因下列事实不服原审判决:一、本案事实1、本案牵涉到的标的物是一套商品房,交易双方分别是本人以及被告XXX,被告充当中介为本人购买该房屋。2、2015年7月,本人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本人在次年4月份完成全部款项的支付,被告可以为本人办理转让合同并且可以获得货物。3、2016年4月,本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将款项全部支付至被告的账户。但是被告拒绝为本人办理转让合同,未能向本人提供所购的商品房。4、事件发生后,本人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为本人办理转让合同,以及支付违约金。二、原审判决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本人的诉讼请求,认定被告没有违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未能向本人提供所购的商品房。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违反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未能向本人提供所购的商品房?四、上诉理由1、本人认为原审判决的结论有错误,原审法院未能正确理解本案事实,未能充分了解和准确评价本案的证据,未能恰当评估本案事实,从而导致判决的不公平。2、本人认为,被告拒绝为本人办理转让合同,未能向本人提供所购的商品房,违反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本人应该得到合同约定的救济。3、因此,本人就前述争议焦点提出上诉,希望至高法院能够以本案事实为基础,正确理解本案事实,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依法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改判,以保障本人的合法权益。特此上诉!此致至高法院原告XXX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10 2023-09-1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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