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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物园区集中废水处理站关于石油类污染因子的问题

    生态环境局您好,深圳现有一生物园区废水集中处理站,进水不涉及致病微生物实验废水、电镀、喷漆、酸洗、磷化等表面处理工艺等废水。该园区环评批复中‘污水处理站出水达到(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GB/T 18920-2020)及(DB31/373-2010)表2中新污染源直接排放限值标准较严者(总氮按《15mg/L),未提及石油类。然该废水处理站的排污许可证要求石油类的排放限值0.05mg/L,测定方法为(HJ970-2018),此方法仅适用于地表水水质的测定。如采用适用于工业废水的检测方法HJ637-2018,其检出限为0.06mg/L,则会出现排放限值低于检出限的情况。又了解到龙岗区同类企业石油类的排放标准为2mg/L。 请问:1、用于排污许可证中石油类的测定方法是否合理?2、此类园区是否有必要开展石油类的自行监测? 3、石油类的排放标准0.05mg//L是否合理?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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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7858390469

    发布于2023-08-22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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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2884755689 丨Lv 1
    可以参考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回复: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处理》(HJ1083—2020)的要求,明确规定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出水监测因子中有石油类,是必须监测的。如有疑问可拨打23336531。
    +1 2023-08-23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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