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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缴土地闲置费的行政复议相关事宜

    尊敬的领导您好,目前我们单位与高校正在合作开展全国征缴土地闲置费的研究项目,现就深圳地区征缴土地闲置费的若干程序问题向贵单位咨询: 1、我们注意到目前深圳地区作出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落款机关一般为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所属的各区管理局,如光明管理局、大鹏管理局等。根据《深圳市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深规土(2013)22号】第11条以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14条之规定,我们理解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均应经过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请问这一理解是否符合规定? 2、由于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经过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3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若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申请复议,应当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同时将深圳市人民政府列为被申请人,请问这一理解是否符合规定? 望得到贵单位回复!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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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4204241031

    发布于2023-07-12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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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7871138100 丨Lv 1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官网有这样的回复:您好,您反映的关于深圳地区征缴土地闲置费的若干程序咨询问题,现回复如下:一、关于问题一,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7号,现修订出台第351号)第三条规定,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由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关于闲置土地处置,由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辖区管理局在管理辖区范围内开展相关闲置土地处置等工作、拟定处置方案,按照327号令规定报请辖区政府审议后执行;二、关于问题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即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不符申请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应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辖区管理局,申请人可向市政府或辖区政府申请受理。感谢您对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支持!
    +1 2023-07-14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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