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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更新项目如提前向政府无偿移交公共用地,但未区人民政府同意能否拆除该用地上建筑物?

    深圳市人民政府: 根据20213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四十三条:除提前向政府无偿移交公共用地,且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拆除该用地上建筑物的情形外,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建筑物应当在区城市更新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后,方可按规定拆除。 请问1:如我市城市更新项目为了提前向政府无偿移交公共用地,但未取得区人民政府有关同意拆除该用地上建筑物的批准批复文件,在这情况下能否拆除该用地地上建筑物?如果拆除了地上建筑物是否构成违法? 2:在未取得区人民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区城市更新部门能否同意有关部门为了城市更新项目为提前向政府移交公共用地而拆除该地上建筑物?区城市更新部门的同意意见,能否取代区政府的同意拆除该用地上建筑物的批准批复文件?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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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huaxiongff

    发布于2023-06-2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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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1112498933 丨Lv 1
    这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官网的回答:您好!您反映的政策咨询问题,现答复如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除提前向政府无偿移交公共用地,且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拆除该用地上建筑物的情形外,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建筑物应当在区城市更新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后,方可按规定拆除。实施主体应当在拆除施工十五日前,向区住房建设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拆除建筑物,按照条例规定,属于提前向政府无偿移交公共用地的,应当经区政府同意。感谢您对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支持!
    +1 2023-06-30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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