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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前未办理建筑物拆除备案擅自拆除建筑物是否违反更新条例相关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四十三条:除提前向政府无偿移交公共用地,且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拆除该用地上建筑物的情形外,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建筑物应当在区城市更新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后,方可按规定拆除。实施主体应当在拆除施工十五日前,向区住房建设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城市更新项目违法拆除建筑法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拆除建筑物之前未进行备案的,由区住房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拆除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千元罚款。 请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是否以城市更新项目确认了实施主体为适用前提?如城市更新项目在确认实施主体前,未向区住房建设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就擅自将城市更新用地范围内建筑物拆除,是否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由区住房建设部门进行处罚?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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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3019001515

    发布于2023-06-1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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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9946951053 丨Lv 2
    给你看看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官网的回答:您好!您反映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前未办理建筑物拆除备案擅自拆除建筑物是否违反更新条例相关规定的问题,现回复如下:一、更新项目是否确认实施主体不作为《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六十七条的适用前提。二、如有违反《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相关规定的,则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相关要求进行处理。感谢您对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支持!
    +1 2023-06-26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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