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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规定5年不得转让,注销企业的厂房如何处置?

    某厂房于2022年转移登记在B公司名下,房产证上附记标注根据《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5年内不得转让。现A公司要吸收合并B公司,后续B公司被注销,厂房拟转移登记于A公司名下,该情况是否受5年限售期的限制?若该情况受5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某厂房应如何处置?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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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6843807940

    发布于2023-06-13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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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682244222 丨Lv 1
    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回复:您好!您反映的工业楼宇转让相关问题,现回复如下:《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深府办规〔2020〕2号)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按照规定可分割转让的工业楼宇,在本办法实施后转让(不含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网签买卖合同的工业楼宇)的,自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5年后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2019年修正)第十条规定,“下列行为视同房地产转让:(三)收购或者合并企业时,房地产转移为新的权利人所有的;”。信访件所述情形,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2019年修正)规定视同房地产转让,与《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深府办规〔2020〕2号)的规定不符。综上,建议受限制厂房按照《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深府办规〔2020〕2号)及《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2019年修正)等相关规定执行。感谢您对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支持!
    +1 2023-06-15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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