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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根据深圳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企业应根据相应行业类别及规模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请问针对下述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且应如何设置相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开展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等。 A企业为母公司(以办公、研发为主,有实验室),其办公及生产用厂房均以A为主体同甲方签署租赁合同签署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生产经营用的设备设施也同样归属在A主体下面。针对生产环节用工,A企业注册并成立了子公司B,子公司B仅针对用工,与相应人员签署劳动合同,子公司B劳动合同下的生产用工人数超过100人,母公司A劳动合同下的用工人数超900人。问题如下: 1、子公司B是否依法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子公司B主体进行);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A主体进行设置即可 3、生产用工的人员应按哪个主体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比如三级安全培训 4、本身这样的用工方式是否满足法规要求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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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6622093357

    发布于2023-05-24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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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8049513927 丨Lv 2
    看到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回答类似的问题,给你参考: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咨询的问题我们收到了。现给予您答复: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设立的A公司和B公司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若A公司和B公司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的规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若A公司和B公司均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的从业人数在一百人以上,均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章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作出具体要求,若A公司和B公司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均应当落实相关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用工方式作出相应的规定,如有相关疑问,可进一步咨询相关部门。感谢您对应急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1 2023-06-01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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