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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社会团体中,单独秘书长(不是会长、副会长,就是单独的秘书长)可否任社会团体的法人?

    请问在社会组织中单独秘书长(不是会长、副会长,就是单独的秘书长)可否任社会团体的法人? 根据《广东省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当中写到 第四十三条??会长是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后面深圳市民政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全市性社会团体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当中的《深圳市社会团体组织通则若干规定》第三点 关于社会团体的负责人 (三)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其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感觉以上2份文件有些出入,想请问在社会团体中单独秘书长(不是会长、副会长,就是单独的秘书长)可否任社会团体的法人? 北京市

    提问者:ask8215048426

    发布于2023-05-14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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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1188969482 丨Lv 1
    这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官网的回答: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现回复如下:2023年5月16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方式与您取得联系,经沟通,已告知您依据《广东省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第四十三条,会长是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不可任社会团体的法人。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注。如您对民政工作仍有疑问,可随时拨打政务服务热线12345进行咨询。
    +10 2023-05-16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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