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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有一家物流公司招聘司机,我去应聘,但是没有车。经过公司的介绍,要我去金融贷款以 以租代购 的形式 和他们签订一份三年的租车合同,说是三年期间的所有权归物流公司,使用权给我。但是我觉得贷款平台不靠谱,所以不想贷款租车了。之前已经交了7000的定金,这些定金是作为车辆保险费,上牌费交的。现在没有提车,但是物流公司那边说要扣一个月的租车费,这是否合法,我能否把我的定金7000元全部拿回来?感谢您的帮助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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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7914880702

    发布于2023-03-23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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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3106031554 丨Lv 2
    给你看看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官网的回答:你好,以下回复供你参考: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一)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订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二)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交付或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三)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其他诸如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如果没约定定金性质的,也不具有定金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主要功能是担保,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时,须承担定金罚则责任,即:(一)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二)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三)收受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出现应当返还定金情形时,当事人应当向应当向收受定金的一方主张“定金罚则”责任。订金是可以要求退回的。当事人双方协商后无法退回的,支付订金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订金在我国法律上的“身份”比较尴尬,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无法主张丧失或者双倍返还订金。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向法院提起返还订金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但是,订金可作损害赔偿金,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1 2023-03-24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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