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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
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普通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为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4倍,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三)不高于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单独申请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共同申请的最高额度为90万元。 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三年以上未提取公积金的,其可贷额度可以提高10%,但应符合前款规定之要求。 请问: 在申请人连续三年以上未提取公积金但共同申请人三年内有提取公积金的情况下,总的最大可贷额度如何计算?共同申请人三年内提取公积金的行为是否会影响到申请人可贷额度提高10% 上述情况下的总可贷额度是否可以这样计算: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14*110%+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14*100% (符合共同申请额度不超过90万等前款规定)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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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9938606817
发布于2023-01-2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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