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房天下问答 > 业主生活 > 其他
  • 咨询深圳经济土地规划监察条例38条

    第三十八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履行监察职责时,发现向违反城市规划或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建设工程供水、供电或者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应当书面通知实施上述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供水、供电或者出售预拌混凝土。单位或者个人收到通知后未按要求配合执法的,处以每场所五万元罚款。 请问 1.这里”违反城市规划或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是指具体哪些 2.这个通知前,需要向建筑工程实施方提供哪些通知? 3.涉及到施工场地为住宅楼,水电为居民生活必须,是否仍有权停水停电。 北京市

    业主生活 其他 举报

    提问者:朱隐隐

    发布于2023-01-19 北京市

相关搜索推荐

共1个回答
  • ask1846786998 丨Lv 1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官网有这样的回复:您好!您反映的关于咨询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有关问题事项,现答复如下:1、《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中“违反城市规划或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是指《城乡规划法》或者《土地管理法》等城市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向实施供水、供电或者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或者个人下发书面的《停止供水、(供电、出售预拌混凝土)通知书》。3、《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履行规划土地监察职责时应遵守上述法律规定。《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书面通知违法建设工程的供水、供电或者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或个人停止供水、供电或者出售预拌混凝土。感谢您对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支持!
    +1 2023-01-20 北京市 举报
热门人气推荐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