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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咨询工业楼宇转让

    问题大纲: 甲乙均为自然人,双方名下共同拥有一处工业楼宇和配套用房,在《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出台前已依法完成首次产权登记,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性质为“出让/商品房“,甲乙双方按份共有各占50%,目前没有查封、抵押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 请问:甲方能否凭生效法律文书或仲裁裁决,将持有的50%共有产权过户转移登记至乙方名下?(转移登记后乙方拥有100%产权)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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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heziba

    发布于2022-12-1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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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1818354143 丨Lv 1
    这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官网的回答:您好!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二)项和第十一条第(一)项已有明确规定。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各自享有的产权份额或者具体的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其持有的部分为单位进行整体转让,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2、工业楼宇及配套宿舍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工业楼宇或者工业配套宿舍所有权的,其受让人不适用该政策第九条和第十条关于受让人资格条件的规定。感谢您对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支持!
    +1 2022-12-19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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