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房天下问答 > 业主生活 > 其他
  • 咨询社区在公民代理中权责及相关事宜

    民事诉讼法》第61条第3款、《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3款均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可以进行公民代理。请问:(一)这里的“推荐”是法律授权?还是法律委托?(二)这里被授权或委托的主体即“社区”,是仅包括社区工作站?还是仅包括社区居民委员会?还是包括社区工作站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三)“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的公民范围。一是“当事人”是否还包括常驻地或暂住地在本社区的公民?二是“当事人所在社区”是否可以推荐户籍地或常驻地在本社区之外的公民?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可以查询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认可推荐本社区之外的公民的案例。(四)如果社区工作站被撤销,这里的“推荐”职权或职责是收归其上级街道办事处行使?还是无人行使、自行终止此项“推荐”?(五)公民代理不能收费。代理人的差旅费可否由当事人承担?代理人的误工费可否由当事人承担,但不得超过当地法律援助补贴金额?最好请书面回复谢谢 北京市

    业主生活 其他 举报

    提问者:ask5683032942

    发布于2022-10-27 北京市

相关搜索推荐

共1个回答
  • ask4936853526 丨Lv 1
    看到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回答类似的问题,给你参考:你好,公民代理行为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此为基于基层意思自治产生的代理,法律对此没有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之上可就相关细节进行协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实施公民代理行为。
    +1 2022-11-01 北京市 举报
热门人气推荐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