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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生产商品混凝土是否属于限制类

    我司利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生产商品混凝土,根据《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商品混凝土属于C3021水泥制品制造,根据《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中“B21:水泥相关制品”,属于限制类,限制发展类产业禁止投资新建项目和简单扩大再生产。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2021 年修改)中“十二、建材,13、料区、主机搅拌楼、物料输送系统等主要生产区域实现全封闭,并配置主动式收尘、降尘设备,采用信息化集成管理系统进行运营管理,具备消纳城市固废能力的智能化预拌混凝土生产线;海洋工程用混凝土、轻质高强混凝土、超高性能混凝土、混凝土自修复材料的开发和应用,属于鼓励类。我司现申请迁址,对砂石原料来源进行变更,利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生产商品混凝土,扩大商品混凝土(再生)产能,咨询产业政策是否属于限制类。 回复为盼。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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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2842344640

    发布于2022-10-0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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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7947563108 丨Lv 2
    这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官网的回答:目前按《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属于限制类。我委目前正对该目录进行修订,将高性能混凝土调整为鼓励类,预计今年年底印发。
    +1 2022-10-09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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