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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求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九条(三)3条款给予具体的、明确的解释

    请问:一、对于办理不动产登记而已,通过法院确权裁定书、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而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是否属于“合法形式”。 二、通过法院确权裁定书、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是否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九条(三)3.以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中所述的“以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若第二条的答复是否定的,则请进一步说明上述“以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包括哪几种其他合法形式。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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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5436002970

    发布于2022-10-0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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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3296250647 丨Lv 1
    可以参考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回复:您好!您要求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九条(三)3条款给予具体的、明确的解释,现回复如下:结合《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2021修正)第二十九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合法形式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若来文事项涉及具体个案问题,建议可以备齐资料进一步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感谢您对规划与自然资源局工作的支持!
    +1 2022-10-09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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