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房天下问答 > 业主生活 > 其他
  • 《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安全总监和安全管理机构问题咨询

    办理了《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申领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企业。咨询如下问题:1.发文任命一名副总经理为安全总监(同时会分管其他业务)是否符合《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2.设置职能部门“安全与生产管理部”管理安全、环保和生产运营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发文成立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设日常管理机构安委办),是否符合《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3.上述两个问题如有不符合规定的可以怎样改正? 北京市

    业主生活 其他 举报

    提问者:ask7797288502

    发布于2022-09-28 北京市

相关搜索推荐

共1个回答
  • ask8180724834 丨Lv 2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官网有这样的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在门户网站的咨询的问题我们收到了。现给予您答复:1.关于安全总监的设置。贵公司属于建筑施工单位属于《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且贵单位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规定,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设置安全总监,即在生产经营单位高级经营管理层落实一名熟悉安全生产业务、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人员担任安全总监,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直接对主要负责人负责。请贵公司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2.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尚勇(原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张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主编的《安全生产法释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独立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是独立的部门,并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安全工作议事协调机构,不得代替、承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能。请贵公司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感谢您对应急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1 2022-10-08 北京市 举报
热门人气推荐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