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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中有关安全总监的问题

    1. 分公司按照三十六条规定设置的专职安全总监是否必须为分公司聘用员工(与分公司签劳动合同)?如果分公司专职安全总监是与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签合同,是否符合要求? 2. 安全总监是否可以同时负责几个分公司的安全相关事宜? 3. 按第三十七条规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必须为本单位聘用员工(与本单位签劳动合同)?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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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3932177635

    发布于2022-08-2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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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3812433963 丨Lv 0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官网有这样的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在我局网站的咨询的问题我们收到了。现给予您答复:1.关于安全总监的设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规定,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从业人数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设置安全总监,即在生产经营单位高级经营管理层落实一名熟悉安全生产业务、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人员担任安全总监,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直接对主要负责人负责。若贵公司属于以上生产经营单位,请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同时安全总监要积极履行《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关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均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定作出相关规定,尚勇(原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张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主编的《安全生产法释义》明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任其他工作的人员。请贵公司严格按照规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感谢您对应急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1 2022-09-02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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