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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的相关咨询

    根据《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下列出站留(来)深博士后人员不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科研资助:(一)本市在职人员脱产或辞职进站开展博士后研究,出站后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其中的“原单位”是指进站前的单位还是在站时的单位呢?换句话说博士后人员在申请出站后的30万元科研资助时,其社保所在的单位与此人博士后在站时的所在单位能否一样? 举个例子:我市A公司有合作的博士后创新基地,一个员工从上家公司离职后与A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同时进站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在此期间A公司正常为其缴纳社保、发薪;两年后该员工从该博士后创新基地出站了,但其仍然愿意继续在A公司正常工作,也就是其劳动人事关系、社保、发薪等依然保留在A公司。此时如果该人需要申请那30万元的博士后科研资助,是否会影响其申请?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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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4417990600

    发布于2022-07-2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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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4609974875 丨Lv 1
    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回复:您好!您的留言信息已收悉,关于您反映或咨询的诉求或问题已转我局有关部门处理中,我们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尽快回复,请您保持留言中预留的联系方式畅通。感谢您的留言以及对人力资源保障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1 2022-07-29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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