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房天下问答 > 业主生活 > 其他
  • 异地住院报销时间及比例

    本人在2021年在四川省人民医院就医,出院时间为2021年5月10日,但是由于经济原因本人于2021年7月12日才进行相关费用结算,费用发票开具时间也是7月12日,本人于2022年7月10日网上提交资料被系统判定为超过报销期限不予报销,请问这个报销期限是多久,时间以出院时间还是发票结算时间为准,如果是以出院时间为准这出院时没有发票,同样无法报销,所以理应以发票出具时间为准。且报销期限未明确出院时间与发票出具时间不同的这个特列,如果导致费用无法报销,是否可以说社保局没有考虑到特殊情况,社保局理应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北京市

    业主生活 其他 举报

    提问者:ask7645337660

    发布于2022-07-18 北京市

相关搜索推荐

共1个回答
  • ask5833917536 丨Lv 1
    看到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回答类似的问题,给你参考:您好,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参保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在费用发生或出院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请报销,逾期不予报销。”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9号)第三条规定,“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住院从出院日起算)内办理申请报销手续,逾期不予报销。”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1 2022-07-19 北京市 举报
热门人气推荐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