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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社保一档报销问题的咨询

    您好: 近来登录系统查询个人医保待遇明细发现,医疗明细内包含有“现金”和“记账”两个部分。想请教的问题如下 1.“现金”是我个人支付给医院的部分,为什么这一部分不能从医保个人账户扣除呢? 2.“记账”部分是医院在结算时候扣除的我社保卡个人账户的金额,个人账户里的金额是我个人缴费的部分吧?如果这样的话,那医疗费用报销是怎么回事呢?用个人账户的钱支付医疗费用,那报销体现在哪儿啊? 希望可以解疑答惑,谢谢啊!应该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惑,因为我在网上都找不到自己想要的答案,所以建议咱医保局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出一期内容,针对这个问题。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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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7742996064

    发布于2022-05-30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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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7818355681 丨Lv 2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官网有这样的回复:您好,工作人员致电咨询人,在线依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二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缴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组成,统筹基金由大病统筹基金、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和调剂金组成。第二十九条市社会保险机构为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第三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方式支付医疗保险待遇:(一)参保人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按协议约定结算;(二)参保人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划扣;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当由参保人现金支付。第四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凭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购买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药品的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由个人自付。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连续参保满一年,在同一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70%,参保人年满70周岁以上的支付80%。向其解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一部分,不等同于“个人的账户”,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使用个人账户记账即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1 2022-06-01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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