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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政策文件解读咨询

    2020年137号文规定各类人士是否具有深圳市购房资格的核定依据为是否连续缴纳一定年限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本人理解该文件允许个人所得税证明与社保有同等购房权利,是考虑并保障部分在深工作并交纳个税但无本地社保人士的购房权利。由于个税存在未达到起征点显示零申报的情况,上述人士的的个税零申报被视为断缴而不具备购房资格,似乎不是很合理。核心就是咨询下个税是不是具有和社保完全一样的购房效力。 此外,有一点小小的个人建议,深圳市为保障民生幸福出台严厉的购房政策来抑制炒房的不正之风,作为深圳市民由衷的感到自豪和感谢。但对深户居民的购房资格限制是不是太严厉啦,要入户满三年还要三年社保,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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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6241256751

    发布于2022-03-2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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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7694118904 丨Lv 2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官网有这样的回复:您好!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建字〔2020〕137号)第一条,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须在本市落户满3年,且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方可购买商品住房。非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继续按照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方可购买商品住房的规定执行。购房人提供个人所得税作为证明材料的,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未达到纳税起征点,纳税额为零的,审查当月社保缴纳情况,当月社保已缴纳的,不视为断缴,当月社保未缴纳的,视为断缴。关于您对我市限购政策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1 2022-04-02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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