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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对《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疑惑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楼堂馆所或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原则上不划入拆除范围。因规划统筹等原因确需划入拆除范围的,应征得权利主体及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其处置应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应作如何理解?是指楼堂馆所原则上不不划入拆除范围还是楼堂馆所用地原则上不划入拆除范围。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宗地里,有一部分物业的权利主体是政府单位,将物业作办公用房使用,是否这部分物业原则上不划入拆除范围?还是指当楼堂馆所为单一宗地时,这宗地原则上不得与其他宗地一起划入拆除范围?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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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27667942

    发布于2021-10-2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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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2815911642 丨Lv 2
    看到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回答类似的问题,给你参考:您好!经研究,《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所述的“原则上不划入拆除范围”是指“用地”不划入拆除范围。感谢您对我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1 2021-11-02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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