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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安全法规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解释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两部法规提到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由安全专职人员组成的部门,还是说可以是由一些兼职人员组成委员会就可以,具体含义是什么?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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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2968857943

    发布于2021-04-23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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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6053264144 丨Lv 2
    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回复:李先生,您好。您在我局门户网站咨询的问题我们收到了。现给予您答复: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和《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写的《<安全生产法>释义》,这里讲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独立的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作其他工作的人员。如若贵司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请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 2021-04-27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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