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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局部条款修订的疑问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贵局于2021年3月3日发文: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局部条款修订公开展示的通告,对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及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作出修订,删除其中关于“商务公寓”的定义。对此次修订,本人有以下几点疑问想请贵局给予解答。 1. 深圳再无“商务公寓”此类设施用途后,旧有的存量商务公寓如何定义?不动产权证上的“用途”是否需要变更?如果变更是变更为何种用途? 2. 旧有的存量商务公寓在无明确用途定义的情况下,是否和普通住宅一样,享有同等的落户权及学位积分权? 3. 旧有的存量商务公寓是否会和住宅一样,执行同样的限购限贷政策? 4. 旧有的存量商务公寓如果不再属于商业用途,对其增收的增值税是否有合理的法律依据,是否会进行调整? 相对于深圳房地产市场上的其他类建筑物,商务公寓是除了住宅之外,最具有居住属性的建筑物,且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拥有合法的产权凭证的,在对其定位做出调整之时,也希望主管部门能对其后续的定位及合法的交易能给予明确的政策指引,避免引起市场猜疑及混乱。 针对以上问题,盼请贵局给予答复。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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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9306957827
发布于2021-03-04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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