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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问题咨询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三)候选人报名日期截止前三年内欠缴物业管理费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累计达三个月以上。 根据以上这项,如候选人经常是两至三个月缴一次物业管理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历史(三年内)是存在有过拖欠过费用的记录,累计也是超过三个月,在参选候选人时把之前所拖欠的费用全缴清,那是否有资格参选,是否违反这一项条件。 北京市

    物业 物业管理 业主 业主委员会 举报

    提问者:ask2298868553

    发布于2020-12-10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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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7067161754 丨Lv 2
    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回复:你好!关于业主委员会会员、候补委员具备的资格条件的咨询件收悉。《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三)候选人报名日期截止前三年内欠缴物业管理费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累计达三个月以上”,该项属于资格否定情形,规范的是业主欠缴费用的事实行为,若在报名截止日前完成费用补缴的,则欠缴事实不复存在;结合《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在报名截止日前完成费用补缴的,不影响筹备组业主代表及业委会候选人的资格认定。此复。
    +1 2020-12-17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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