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房天下问答 > 业主生活 > 其他
  • 关于《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20】2号文的理解问题

    根据《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20】2号文第九条、第十条中对工业楼宇及宿舍受让人的资格进行了产业、面积等一系列约束,但根据该文第十八条,在该文实施前已签订土地合同且在该文实施后第一次转移登记的企业可不适用于第九条、第十条约束。本公司有两栋在新型产业用地上建设的物业,分别为一栋新型产业用房和一栋配套宿舍,在2018年已建成,目前尚未办理首次产权登记,请问后期在该物业分割转让时,是否适用于【2020】2号文第十八条的条件,不受第九条、第十条的约束? 北京市

    业主生活 其他 举报

    提问者:米站国际

    发布于2020-03-31 北京市

相关搜索推荐

共1个回答
  • ask5257584447 丨Lv 2
    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回复:蒋舟,您好!经查实,具体办理情况如下:关于工业楼宇及工业配套宿舍的受让人不适用《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关于企业具体资格条件规定的情形,《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已有明确规定。您所述的工业楼宇及工业配套宿舍如符合该政策规定,其受让人不适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关于企业具体资格条件的规定。感谢您对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支持!
    +1 2020-04-03 北京市 举报
热门人气推荐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