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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入娇人员是否必须佩戴电子手环的问题

    你好,我是一名入娇人员,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三缓三年,现在正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我所在的区是龙岗区,在布吉司法所接受矫正。司法所要求佩戴电子手环,必须戴手上,不能取下。相关规定不是说不歧视,不影响就业吗?手环戴在一个明显位置,夏天根本无法遮挡,懂的人一看就知道是个缓刑犯,亲戚里有佩戴的都会知道手环代表了什么,等于就是在宣扬我是个罪犯,对罪犯的心理重建,社会改造一点积极作用都没有。再说,手环的作用是为了定位监控入娇人员,完全可以佩戴在不显眼的位置比如脚上或者携带在身上,配合每周的到所里报道以及微信发实时定位还有电话报道一样可以达到监控定位人员的作用。戴在明显位置的手环,首先就让入娇人员内心害怕恐慌,害怕遭受歧视以及不公平对待,对社交以及工作都不会造成可大可小的负面影响,这本就背离了不歧视,不影响就业,不影响社交的相关规定。我现在失业一年多了,我担心佩戴手环会影响我的就业和社交,是否可以申请不佩戴电子手环?我知道我是一名罪犯,可是我也想好好改造,配合司法局的一切活动,只是希望佩戴手环的做法能有所商议有所变通,毕竟犯罪分子也有人权,享有隐私权。谢谢,希望得到相关部门的回复!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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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1131348767

    发布于2019-12-30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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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7282424391 丨Lv 1
    看到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回答类似的问题,给你参考:甘先生,你好。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经转龙岗区司法局办理。现将龙岗区司法局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一、关于入矫人员是否必须佩戴电子手环的问题依据《广东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电子定位监控工作指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实施电子定位监控,特别要加强对重点社区服刑人员、重点管理、特殊管理对象的电子定位监控。二、关于是否可以申请不佩戴电子手环问题依据《广东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电子定位监控工作指引》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司法所核实,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可以不佩戴电子定位载体,但相应增加其电话报告或当面报到的次数:1、25周岁以下在全日制学校在读的学生;2、因身患重病、身体残疾、智力障碍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者;3、患有三甲医院出具医学证明不适合佩戴电子监控设备的疾病者;4、县(区)级司法局认定其他不适合配备的情形。三、关于电子定位手环造成歧视和负面影响问题我局采用的电子定位监控设备是由腕带和手机构成,腕带和手机在外观上与普通手表和手机无异,不存在明显的标识。此外,电子定位手环只起到监控活动轨迹的作用,没有录音录像功能,不会对个人隐私造成侵犯。四、口头答复情况我局社区矫正科延伸监管警察于2020年1月3日就社区矫正对象佩戴电子定位设备的相关问题当面对你作出答复与解释。特此答复。
    +1 2020-01-07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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