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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计生计划的人员,国企能不能录用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评选先进、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予以否决。”此处提及的是“任用”如何解读,是属于录用资格限制还是特定职位资格限制?国企与普通企业就这一政策适用有无区别?如果说不准录用的话这一规定是不是存在剥夺劳动权利的嫌疑?违反计生应当给予的是行政处罚而非剥夺劳动权利啊?烦请释疑。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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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9306957827

    发布于2019-11-0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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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4081031284 丨Lv 0
    这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官网的回答:我委已于2019年11月13日,通过电话的方式告知:根据相关政策,对个人而言,主要是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评奖方面,要求是: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一律不能评为先进,更不能授予“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不能记功授奖(科技成果奖、创造发明奖除外),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不能评为优秀党、团员。共产党员、有单位的,仍可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党纪、政纪处理。祝你生活愉快!
    +1 2019-11-13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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