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房天下问答 > 业主生活 > 其他
  • 关于肺结核患者请病假的咨询

    本人40岁,在单位上班一年零一个月,然后检查确诊患了肺结核病。4月份在这里咨询过,回复说如果我的情况符合相关(劳动法)规定的话,可以享受到最多6个月的病假(医疗假)。同时我也咨询过专业的律师,他说按照相关《劳动法》规定,病假(医疗假)休满6个月后,我还能最多可享受到6个月的病假(病休),请问是否有相关《劳动法》条例的支持。说明一下,我的病需要治疗一年才能痊愈。麻烦解答下,谢谢。 北京市

    业主生活 其他 举报

    提问者:ask3126155163

    发布于2019-07-23 北京市

相关搜索推荐

共1个回答
  • ask3533096536 丨Lv 1
    给你看看广州政务在官网的回答:您好, 关于您咨询问题, 根据职能部门提供的资料, 按照《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以及《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广州政务】 2019年7月23日
    +1 2019-07-23 北京市 举报
热门人气推荐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