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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深圳市扶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管理规定》拆除比例咨询

    关于《深圳市扶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拆除的建(构)筑物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合法已建建筑面积(以规划验收或不动产登记为准)的50%,且拆除建(构)筑物基底面积不得超过原宗地面积的3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拆除面积不受前款规定的拆除比例限制:(二)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部分或全部受影响的建(构)筑物的。” 这条如何理解其定义??现在有三种不同的理解,请给出明确的指引。理解1(窄):所有要拆除的建筑都要涉及到公共利益?假设53%的建筑涉及到公共利益,47%的建筑没有涉及到公共利益,只能拆53%?理解2(中):假设有15%的建筑涉及到公共利益,50%的建筑没有涉及到公共利益,那可以拆除的比例是否是50%+15%=65%?假设53%的建筑涉及到公共利益,47%的建筑没有涉及到公共利益,那拆除比例是可以全拆?理解3(宽松):只要涉及到公共利益,拆除的比例不受限制,假设有15%的建筑涉及到公共利益,拆除比例不受限制,就可以全拆?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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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1117892436

    发布于2019-07-1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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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用户名不为空2010 丨Lv 3
    看到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回答类似的问题,给你参考:您好!因公共利益影响需要拆除的建(构)筑物面积超过50%的,拆除的建筑面积按实际受影响的范围确定;因公共利益影响需要拆除的建(构)筑物面积未超过50%的,拆除的建筑面积(含因公共利益影响需要拆除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合法已建建筑面积的50%。感谢您的来访!
    +1 2019-07-23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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