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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的通告粤府函〔2019〕14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的通告 粤府函〔2019〕147号 四)2023年6月30日前,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以互迁。 请问这一条深圳市执行吗?如果不执行的话为什么?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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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8188118246

    发布于2019-07-0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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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ouyang_hui16 丨Lv 2
    可以参考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回复:《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的通告》第四条第一款“深圳市按照该市已发布的相关通告要求执行”,规定确认深圳市可以继续沿用深圳市的相关规定,即省通告的实施区域不包括深圳市。故深圳市应按照本市已发布《关于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和《关于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包括转入我市要求、注册登记办理规定等。深圳市规定“2018年11月1日(含)起,在我市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轻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Ⅵ标准”和“2019年7月1日(含)起,在我市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Ⅵ标准”。因此,“2023年6月30日前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互迁”此条并不适用于深圳市。2019年7月1日起,国五轻型汽车将无法转入深圳市,即无法在深圳市上牌。此外,如果是2019年7月1日前,已从珠三角其他地区转出的符合国五标准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则仍可在2019年9月1日前凭转出地的转出记录,在我市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1 2019-07-03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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