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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咨询《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

    本人阅读了2019年3月28日生效的《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及其条例解读。在条例解读里面,有以下这条: 为此,本《条例》对台风、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威胁的时候,规定有关人员应当停止外出活动,在安全的地方进行避险。但为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抢险救灾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公安、消防、民政、医疗防疫、食品供应、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和个人,仍然必须坚守在岗位之上,而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宣布的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安全措施。 问题: 1. 若深圳市内企业(以银行为例)除了服务广东地区,也同时提供关键服务给到全国其他地区,是否可以在保证员工安全的前提下,申请在停工指令生效时,维持部分关键服务? 例如,当停工指令在上班期间生效,员工就地在办公场所避险期间;或者当台风的预警还没达到停工指令生效的级别,提前安排员工在办公室内过夜待命。 在以上的情况下,企业是否可以申请继续维持部分关键服务?若可以,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请,以及申请的流程是怎样的?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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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7375040866

    发布于2019-06-0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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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7600128365 丨Lv 1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官网有这样的回复: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在我局门户网站提出咨询,现整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根据《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受台风、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威胁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受影响的程度和应急预案,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一项或者多项必要措施。除承担抢险救灾和保障社会基本运行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上述措施。”该条规定明确指出“承担抢险救灾和保障社会基本运行任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外,这里承担抢险救灾和保障社会基本运行任务的单位,在您看到的解读中举例指出是“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抢险救灾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公安、消防、民政、医疗防疫、食品供应、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除了举例指出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包括保障金融安全、社会安全等公共安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强调的是,停工指令生效时,必须保障生产运行的单位务必采取措施保障其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关于企业是否可以申请继续维持部分关键服务,申请部分及流程等问题,因《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于今年3月28日刚刚公布实施,尚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还未形成明确的申请继续维持部分关键服务业务流程。目前,深圳市应急管理局正在着手开展精细化“四停”“五停”及相应恢复方案研究,条件成熟时会出台相关指导性文件。
    +1 2019-06-07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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